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託藥辦法

餵藥委託單  點我下載

臺中市立后里幼兒園   託藥辦法

依據: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11條(中華民國112年02月27日修正)規定辦理。
目的:確保幼兒用藥安全。

託藥注意事項:

  1. 教保服務人員受幼兒之父母、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委託協助幼兒用藥,應以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藥品為限《請提供藥袋及處方箋》,其用藥途徑不得以侵入方式為之,恕不協助幼兒服用市售成藥,或長期服用之營養保健食品以及沒有醫囑的藥物。
  2. 幼兒於就園期間需要委託園方餵(擦)藥者,請家長於送幼兒入園前,事先填寫幼兒用藥委託書,並檢附藥袋及處方箋(含幼兒姓名、藥物名稱、劑量、給藥時間及途徑),請親自告知老師用藥委託事宜,務必提醒幼兒到教室時,將藥品置於託藥盒。
  3. 置於託藥盒之藥量,請以當日在園委託用藥份量為限並請家長正確填寫幼兒用藥委託書,註明幼兒班別、姓名、服藥日期、時間及服藥的內容,並請家長簽名
  4. 委託用藥至多以3日為限,若超過3日,請重新填寫用藥委託書。
  5. 若託藥之用藥內容、日期與處方箋不符,不予協助用藥。
  6. 教保服務人員協助幼兒用藥時,依家長填寫之幼兒用藥委託書及藥袋及藥單,確實核對藥品、藥袋之記載,並依所載方式用藥。
  7. 家長未填具幼兒用藥委託書之幼兒,不得為其餵藥,亦不接受口頭委託用藥;家長託藥若登載不清楚時,教保服務人員務必聯絡家長確認後才予餵食,以維護幼兒用藥安全。
  8. 幼兒若有發燒情形或感染傳染性疾病,為維護其他幼兒健康權益,教保服務人員應盡速通知家長接回就醫,並請讓幼兒在家充分休養,待幼兒康復後,方可入園就學。
  9. 幼兒用藥委託書格式如下:

托藥單